學說和實務有不同的見解
學說上認為:要成立結合犯必須行為一開始就是基於違反兩個犯罪之故意而犯罪,始能成立結合犯。
實務見解:藉由強盜之際故意殺人者,彼此關係密切,只要兩個行為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空間上關聯性即可成立。
我個人認為實務見解較為可採,此外就刑法第332條判斷也是同意實務見解。
1460.甲為了強取乙之財物,持刀將乙殺死後,再將乙所攜帶之金錢取走。請問:甲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