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8 條(竊電及親屬侵占罪之準用)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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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3 條(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親屬相盜罪)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1498.甲沉迷賭博,向地下錢莊借錢還賭債,但仍無法還清,在地下錢莊催討借款之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