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84條 行刑權時效時間(執行權)
死刑、無期、有期10年以上=40年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30年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15年
1年未滿有期、拘役、罰金=7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算起。
但因保安處份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份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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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4條
1225.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宣告三年以上十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