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指出「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可認為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1889
1652.竊賊甲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被查獲,其行竊行為已進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