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而受裁判
法律上沒有投案這個用詞ㄅ 這是民間用法
跟自首相反,「投案」是犯罪事實已經被發現之後才主動到案,所以並不能適用《刑法》第62條的減刑事由,也不是《刑事訴訟法》上所使用的用語,頂多只能以《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行為人的品行、態度做為科刑時的參考。
1713.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未被發覺前,自行申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裁判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