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1835.關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