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5地方制度之法源為憲法第一一八條及:
(A)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
(B)直轄市自治法
(C)省縣自治法
(D)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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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1), B(136), C(152), D(220), E(0) #779560
統計: A(1681), B(136), C(152), D(220), E(0) #779560
詳解 (共 5 筆)
#3315551
地方的8+9
24
1
#3670617
地方制度法第1條(法源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
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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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692
✅地方制度法
第1 條 (立法依據)
I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II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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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II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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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9 條 (省縣自治)
I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II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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