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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其犯罪之著手時點,依我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係屬正確?
(A) 侵入住宅時
(B)接近財物進而物色財物時
(C)已接觸到所欲竊取之物時
(D)足以導致財物支配權轉移之掌 261 握時。
公職◆刑法
-
刑法題庫1001-2000-9#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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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kcar
國三下 (2018/02/13)
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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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besigner
高二上 (2021/07/09)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指出「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可認為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該判決對於本案例更指出,甲既以竊盜為目的侵入A之住處,「留滯時間有數分鐘之久,且用眼睛搜尋財物,縱其所欲物色之財物尚未將之移入自己支配管領之下,惟從客觀上已足認其行為係與侵犯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且屬具有一貫接連性之密接行為,顯然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情灼甚明」。與28年滬上字第8號判例對照,最高法院已不再空洞地要求須著手於竊盜行為,而是指出一個具體的標準,並且排除形式客觀說這種最嚴格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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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其犯罪之著手時點,依我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係屬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