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甲因經商失敗而賦閒在家,某日向其父乙索取金錢不遂,乃出手毆打270 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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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11/25)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告訴乃論】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數行為「打人+殺人」,侵害數法益「身體權+生命權」,成立數罪名=數罪併罰=実質競合。註:刑法51配合在裁判確定前做。刑5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已銓敘 高三下 (2018/06/02)
甲因經商失敗而賦閒在家,某日向其父乙索取金錢不遂,乃出手毆打 270 乙,乙即時閃避幸未受傷,並嚴厲指責甲之不孝行為,甲遭受責罵後心存怨恨,因為素知乙患有心臟病,經不起驚嚇,竟於翌日清晨持銅鑼至正在睡覺之乙的房間外敲打銅鑼,乙於睡夢中被驚醒而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請問: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告訴乃論】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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