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甲、乙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上已載明:土建部分由甲廠商施作,水電部分由乙廠商施作,嗣機關因甲廠商土建部分履約進度落後,認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事,應同時通知甲、乙廠商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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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2), C(0), D(0), E(0) #33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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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020
題目解析 本題所涉及的情境是甲、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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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161
  1. 《共同投標辦法》第16條: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2. 事實分析:

    • 違約事實: 甲廠商土建部分履約進度落後。

    • 原因: 進度落後是「因可歸責於甲廠商之事由」(題目已明示)。

    • 責任區分: 共同投標協議書已明確劃分責任,土建部分由甲廠商施作,水電部分由乙廠商施作。

  3. 結論:

    • 由於履約進度落後是發生在甲廠商負責的土建部分,且可歸責於甲廠商,機關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6條的規定,僅通知對此違約事實應負責任的成員,即甲廠商

    • 乙廠商負責水電部分,且對土建部分的進度落後無可歸責事由,因此機關不應通知乙廠商將依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因此,該敘述「應同時通知甲、乙廠商」是不正確的,機關應僅通知甲廠商。(乙廠商的連帶責任是針對契約履行及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但公法上的停權(刊登公報)處分應採個別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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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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