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 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 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之 處罰為下列何者?
(A) 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 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 可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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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201), C(284), D(648), E(0) #259706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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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88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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