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對於欠繳又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之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得聲..-阿摩線上測驗
1F yen198017 大二下 (2022/03/26)
跳至主要內容 Toggle navigation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經依前項規定實施稅捐...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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