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11第一項前段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第 2 條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7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