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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下列何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A)修改章程
(B)公司轉投資
(C)選任董事
(D)公司合併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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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16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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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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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2/28)
第 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 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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