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項行為為合法之著作利用行為?
(A)以 101 大樓為背景拍成照片販售
(B)將公園中的藝術雕像拍成照片販售
(C)將某暢銷小說印製五百份免費贈送他人
(D)於自己的咖啡廳中播放購買之音樂 CD,供客人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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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0), B(409), C(166), D(1127), E(0) #457544

詳解 (共 10 筆)

#726461
(D)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廣播系統播放所購買之正版音樂CD仍然屬於侵害公開演出權,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A)和(B)的情況不同,利用著名建築物 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 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第58條 

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而(B)已經對藝術雕像作者造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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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15
一個是當背景(表示有人物)
一個是單純拍攝藝術物品販賣
不知這樣是否清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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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445
D不合法的原因如下
一、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因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若若僅打開開關,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就屬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須取得授權。 

四、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惟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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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173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智著 字第 09900092820 號函釋謂:「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惟為方便一般公眾之活動與利用,特於本法第 58 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意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如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或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情形者,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是以,如台北○○大樓合於本法第 3 條對於「著作」之定義,則旨揭之「以○○大樓做為背景,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之利用行為,應屬本法第 58 條「合理使用」之範疇,尚無侵害著作權之虞,但應依本法第 64 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引用:
※某明信片公司計畫拍攝以某知名大樓為背景之照片,並製成明信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文/蕭翊亨律師)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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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67
所以平常在外面店裡
就算聽到的音樂是正版的,
也是違法的囉!

法律!我真的是搞不懂你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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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9570

(B)將公園中的藝術雕像拍成照片販售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重製的定義包括攝影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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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2825

不好意思詢問一下,A選項裡面有販賣,不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嗎?為什麼他是正確答案⋯

比照高考104年第28題:

下列何者為侵害著作權?

A選項:以臺北101大樓為背景,拍攝照片,供人觀賞。

這題a選項是正確的,老師說因為他沒有拿去販售⋯

上課老師教到只要101大樓為背景沒有販賣是可以的,可是102商標三第27題的答案是A選項⋯

這兩題的比較讓我感到很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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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36
B不屬於58條的 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嗎
如果是應該跟A一樣是合法才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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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824

(A)以 101 大樓為背景拍成照片販售

 4802824-6261baea7fe7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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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90
差別在以101背景?以藝術雕像為拍攝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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