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38條第2、3項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7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褫奪公權者,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