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無論規模大小,均應發行股票予股東
(B)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C)記名股票應以背書方式轉讓之,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D)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時,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內容後,得免印製股票而為無實體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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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6), B(256), C(314), D(442), E(0) #817420
統計: A(3056), B(256), C(314), D(442), E(0) #817420
詳解 (共 2 筆)
#1076922
A.公司法161之1條.....視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發行股票.非無論大小皆發行.
B.公司法161條
C.公司法164條
D.公司法162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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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493
(A)公司法第 161-1 條第 1項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B)公司法第161條第 1 項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公司法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D)公司法第 162-2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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