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以下何者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中的 管制作為? (A) 承包廠商應將剩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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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佐 大一下 (2017/05/24)
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一)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編擬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剩餘土石方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並於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及減量,並對收容處理方式應有整體評估及規劃。n工程預期總出土量達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置、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 (二)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方,應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規定申報工程資訊辦理撮合交換。 (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n前項可再利用物料之處理,不受本方案規定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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