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30條
Ⅰ【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A、BⅡ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Ⅳ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若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應以當期市價補償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2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徵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