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若某教師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修畢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之下列何種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即可申請發給國小類科教師證書?1.普通課程2.專門課程 3.教育專業課程 4.教育實習課程
(A)123
(B)124
(C)234
(D)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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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20), C(117), D(343), E(0) #310455
統計: A(649), B(20), C(117), D(343), E(0) #310455
詳解 (共 3 筆)
#749427
11 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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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692
第 12 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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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889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2 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第 10 條 第一項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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