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
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幾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
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A) 8 間
(B) 10 間
(C) 12 間
(D) 15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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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76), C(54), D(264), E(0) #2294495
統計: A(85), B(76), C(54), D(264), E(0) #2294495
詳解 (共 2 筆)
#4579892
民宿管理辦法 第 4 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第一項偏遠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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