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導盲犬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營業場所不得對導盲犬之使用人收取額外費用
(B)營業場所基於衛生問題必要時可拒絕導盲犬進入
(C)營業場所基於成本因素必要時可對導盲犬之行動加以限制
(D)營業場所基於衛生問題必要時可附加導盲犬進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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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5), B(81), C(33), D(214), E(0) #2874613

詳解 (共 2 筆)

#5481755
第 60 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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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權法  60條 1.視覺、聽覺、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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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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