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法益被不法侵害時,被害人不得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B)所有權
(C)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D)信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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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495), C(194), D(197), E(0) #3021440
統計: A(189), B(495), C(194), D(197), E(0) #3021440
詳解 (共 7 筆)
#6220676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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