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A)為鼓勵外國人投資我國基礎建設時
(B)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C)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D)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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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19), C(16), D(9), E(0) #140731
統計: A(764), B(19), C(16), D(9), E(0) #140731
詳解 (共 2 筆)
#125973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
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
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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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630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迅行變更)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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