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於依法徵收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按照何種標準補償其地價?
(A)徵收當期之公告地價
(B)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D)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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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0), C(51), D(469), E(0) #140708
統計: A(15), B(40), C(51), D(469), E(0) #140708
詳解 (共 5 筆)
#950318
| 第10條 |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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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17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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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340
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
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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