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健康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疾病須在保險單生效若干日後發生,保險人始負保險給付責任,此一期間稱為:
(A)等待期間
(B)免責期間
(C)試保期間
(D)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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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74), C(126), D(14), E(0) #1326192

詳解 (共 2 筆)

#5588724

所謂等待期,指的是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後,特定天數之內,保單條款載明的理賠疾病,保單不予理賠,必須在過了特定天數後,保障內容才會正式啟動。在各保險種類中,通常只有醫療險才會有等待期,但依險種不同,等待期又有不同的天數,像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等待期最長30天;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等待期最長90天;意外險與壽險則沒有等待期的設計。

保險契約生效後,承保責任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開始,稱之為試保期間

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至保險給付開始之間的期間,稱之為免責期間

 

「等待期」,保戶在保險契約生效後,在等待期內所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對該疾病可以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必須過了特定天數後,所發生的疾病,才屬於保障範圍之內,主樣是為了避免民眾帶病投保的情況發生,有助於風險控管。

 

有的險種會加入「免責期」的限制,常會出現在長照險、失能險等保險商品中,如「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是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90日的期間」,代表此保險商品的免責期間為90天。

也就是說,民眾發生保險事故,且符合理賠條件時,必須維持該狀態到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天數屆滿後,保險公司才會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以90天的免責期來看,如果從第91天依然維持需要長期照顧的狀態,民眾即可拿到理賠金;反之在90天內就已康復,保險公司就不會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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