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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 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多久?
(A)24 小時
(B)3 日
(C) 15 日
(D) 30 日
移民法規
-
108 年 - 108 普通考試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7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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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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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olijie
大一上 (2020/04/17)
外國人收容-15/45/40=最長不得逾100日大.....
看完整詳解
檢舉
1F
2022地特上榜,一定會成
大一上 (2019/07/10)
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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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於
國三上 (2019/09/2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第1項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十五
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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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