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市地重劃區內之臨街地特別負擔,若面臨寬度超過 4 公尺未滿 8 公尺之道路,其兩側臨街地之負擔標準為
何?
(A)各負擔二分之一
(B)其道路寬度超過 4 公尺部分,各負擔二分之一
(C)各負擔四分之一
(D)其道路寬度超過 4 公尺部分,各負擔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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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6), C(5), D(0), E(0) #912830
統計: A(5), B(26), C(5), D(0), E(0) #912830
詳解 (共 1 筆)
#1359147
市地重劃法 26條
前條臨街地特別負擔,應依左列標準計算之:
一、面臨寬度超過四公尺未滿八公尺之道路者,其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部分,由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寬之四分之一。
三、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五公尺。
街角地對其正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計算;其對側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二分之一計算。
一、面臨寬度超過四公尺未滿八公尺之道路者,其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部分,由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寬之四分之一。
三、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五公尺。
街角地對其正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計算;其對側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標準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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