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會計帳簿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A)原登記員以修正液塗抹後重新繕寫正確文字或金額,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B)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C)主辦會計人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D)編製傳票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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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66), C(49), D(6), E(0) #317825
統計: A(11), B(566), C(49), D(6), E(0) #317825
詳解 (共 1 筆)
#979132
第 67 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
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
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
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
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
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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