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縣(市)議會召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
3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5/03)
(A)縣(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十二個月最多為八次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4項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