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某私立高職餐飲科主任因不滿該科王姓學生亂丟廚餘,屢勸不聽,憤而要求校方將該學生退學處分,此事件的懲處有違什麼法律原則?
(A)比例原則
(B)明確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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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8), B(49), C(64), D(25), E(0) #231687
統計: A(3278), B(49), C(64), D(25), E(0) #231687
詳解 (共 5 筆)
#767464
退學攸關學生身分以及受教權的問題,屬於影響權利的重大問題,
就像公務員身分,基於法律的保障,非有違反法定原因不得剝奪其公務員的身分,
如果公務員經常在機關亂丟垃圾,屢勸不聽,主管憤而要求將該公務員予以免職,
像這種輕微的行為不檢,其實只需要予以勸導告誡或是申誡記過即可,
將該員免職則會有處罰過重的情況產生,所以是有違比例原則。
另外補充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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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48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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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85
只是因為亂丟廚餘就退學的話...處罰有過重的可能....可以記過或寫悔過書等等.....所以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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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57
不懂耶可有人告知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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