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五十八、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
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27 機關的財產管理人員對於所保管的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