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A)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以登記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D)以法院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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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1), C(0), D(1), E(0) #1026241

詳解 (共 1 筆)

#1603737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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