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A)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以登記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D)以法院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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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1), C(0), D(1), E(0) #1026241
統計: A(0), B(31), C(0), D(1), E(0) #1026241
詳解 (共 1 筆)
#1603737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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