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乙為夫妻,乙遭其夫甲長期毆打,為尋求庇護,請求相關單位安置其於庇護所,不讓甲知其行蹤,並將 其未成年之子丙轉學。但甲為找尋乙,赴丙原學校詢問乙、丙之所在,請問乙得否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禁止甲至學校取得相關資料?
(A)否,家庭暴力防治法無相關規定,法院無權限
(B)否,僅得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C)可以,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D)可以,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核發保護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sta 小一下 (2015/01/25)
家庭暴力防治法§14: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看完整詳解
2F
Joker 高三上 (2020/03/21)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27 甲、乙為夫妻,乙遭其夫甲長期毆打,為尋求庇護,請求相關單位安置其於庇護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