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下列何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A)行政院
(B)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C)各該主管機關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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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1525), C(31), D(197), E(0) #1624409

詳解 (共 2 筆)

#233645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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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13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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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2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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