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者,若不終止契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B)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C)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D)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終止契約後,已交付之保費不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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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4), C(28), D(11), E(0) #132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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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003
保險法第82條第4項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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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236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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