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強制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與公職人員之配偶無關
(B)法官為強制信託之適用對象
(C)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為財產權信託移轉
(D)信託財產不限於股票與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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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3), C(37), D(282), E(0) #690951

詳解 (共 2 筆)

#968981
C.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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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財產信託)【相關罰則】第1項各款~§13

Ⅰ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Ⅱ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Ⅲ前2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Ⅳ第1項之未成年子女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1項信託之義務人。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18歲者,於滿18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Ⅴ第1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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