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偶發性集會、遊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B)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C)負責人由主管機關於現場指定之
(D)不得於禁制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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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0), B(254), C(102), D(2242), E(0) #3017355
統計: A(780), B(254), C(102), D(2242), E(0) #3017355
詳解 (共 2 筆)
#5656773
釋字第718號及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之集會、遊行。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五、偶發性集會、遊行,依法令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地區週邊範圍舉行。(禁制區)
(二)於車道舉行且妨害交通秩序。
(三)於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之同一時間、場所、路線
舉行。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認屬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違反
法令之行為。
六、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偶
發性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
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
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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