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直轄市市長之罷免案,經選舉委員會公告投票通過,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由行政院將被罷免人移送監察院彈劾
(B)由行政院將被罷免人移送懲戒法院懲戒
(C)由行政院解除被罷免人之職務
(D)由行政院先解除被罷免人之職務後,再將被罷免人移送監察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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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2), C(574), D(51), E(0) #3183645
統計: A(29), B(32), C(574), D(51), E(0) #3183645
詳解 (共 3 筆)
#6123996
簡單記一個概念就好
罷免→沒有違法,看他不順眼就能罷
(例:韓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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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違法,所以既不用懲戒也無關彈劾,就解職掰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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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93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1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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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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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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