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道路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有快慢車道分隔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
(A) 60 公里
(B) 50 公里
(C) 40 公里
(D) 3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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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70), C(429), D(21), E(0) #192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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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151
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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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46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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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1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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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行車速度,依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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