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法債編規定,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關於物的瑕疵擔保 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 所受領之物
(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C)買受人不可 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關於效用或價值之減少,無論其減少之程度是否重要, 出賣人均應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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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5), C(6), D(28), E(0) #1528328

詳解 (共 1 筆)

#7153756
27. 依民法債編規定,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關於物的瑕疵擔保 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B) 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C) 買受人不可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 關於效用或價值之減少,無論其減少之程度是否重要, 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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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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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B)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D)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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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C) (反面解釋:不是指定種類,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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