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檢察官指出,根據解剖的結果,發現致命的原因為誤食感染肉毒桿菌的食物,所以無法以殺人罪起訴朱某,僅能以殺人未遂來起訴。請問,為何檢察官無法以殺人罪起訴朱某?(參考法條:刑法§27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 朱某並未成功殺人
(B) 朱某無殺人的犯意
(C) 朱某為義憤殺人
(D) 基於罪移唯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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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1), D(2), E(0) #263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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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987
根據題目,檢察官指出致命的原因是誤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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