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釋義 27 題:【考生號碼: 83588 提】 1.釋義: (1)警察勤務條例所規定之「臨檢」經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其為組織法兼有作用法之性質,若就「臨檢」一詞而言,在法律明文上係指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種,也為統合性用語,並非一具體職權措施。本題所指「指定警察機關實施臨檢勤務之職權」除勤務規劃與執行考量外,含有基於社會治安指定臨檢勤務之政策指示意涵,依據鄭文竹(民108),警察勤務,第252 頁最後1 段所述,「如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可否指定警察機關臨檢勤務之實施?該二者均為警察機關之直屬長官,當然有其職權指定實施。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各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監督各該警察機關有關警政、警衛之實施,因而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就其轄區,應有指定各該警察機關規劃及執行臨檢之權」。基於上述學者意見,本題詢問「具有指定警察機關實施臨檢勤務之職權」者,則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亦具有職權。 (2)另本題與本次警佐班警察法規第35 題題意類似,雖未表示針對臨檢路段或管制站之指定,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 條第3 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及內政部92 年10 月31 日臺內警字第0920076491 號函之說明,考量臨檢勤務中較常見者,為臨檢處所、路段之指定,若兼顧警察機關組織特性及其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不以職務等階、陞遷序列為唯一衡量標準,則選項中之(C)少年警察隊長與(D)婦幼警察隊長符合機關組織及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上,與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界定。 (3)綜上,本題原公布答案(ABCD)建議修正為(ABCD)或(CD)。 2.決議:故本題原公布答案( A B C D )修正為( A B C D )或( C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