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範圍?
(A)銀行負責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B)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之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
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C)銀行投資之企業轉投資之企業,而無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列情形者
(D)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之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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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範圍:1.本行負責人2.職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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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1 條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
未解鎖
第 33-1 條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