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於其事故消滅前,應停止拘 留之執行?
(A)被拘留人之父母喪亡,須其親自處理
(B)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
(C)因拘留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D)懷胎滿 2 個月
(E)生產後未滿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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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5), B(1580), C(735), D(268), E(283) #3436869
統計: A(1355), B(1580), C(735), D(268), E(283) #3436869
詳解 (共 6 筆)
#6453994
社維法
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行政法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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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91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1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本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有(A) 被拘留人之父母喪亡,須其親自處理(B) 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情形,於其事故消滅前,應停止拘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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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0156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2個月者。
二、懷胎滿5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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