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B)擔任信託法規定之公證人
(C)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D)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5), B(1698), C(208), D(886), E(0) #1462495

詳解 (共 6 筆)

#2981541

第十七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78
0
#1651821
信託業法第 17 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
(共 3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2144112
信託業法17-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
(共 2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738395
信託業法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
(共 3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244334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
(共 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536185

信託業法第17條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