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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如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復審者,請問應以何標準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A)復審人寄出復審書之日
(B)復審人重新寄出復審書之日
(C)該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
(D)該機關退還復審書之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Chris AG 大四下 (2021/06/2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27.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