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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桃園縣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9670

科目:人事行政學 | 年份:94年 | 選擇題數:50 | 申論題數: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人事行政學

選擇題 (50)

13.下列何者為是(A)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B)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C)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二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D)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E)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