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A)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B)經甄審委員會議決議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C)經考績委員會議決議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D)視業務需要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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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37), C(12), D(138), E(0) #402020

詳解 (共 1 筆)

#4368268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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