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公務員某甲91年因同一事由遭法院起訴,並經機關移付懲戒,於93年經法院判刑易科罰金確定,94年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核予記過處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請問某甲那年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A) 91年
(B)93年
(C)94年
(D)93年及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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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5), C(103), D(106), E(0) #402030

詳解 (共 2 筆)

#769343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規定,所指刑事或懲戒處分, 係為不同事由而受之處分,如係同一事由,應以先受之懲戒處分或刑事 確定判決之年度為不得考列甲等之唯一年度。(銓敘部84.12.16. (84 )臺中甄二字第號一二0六五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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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54
為什麼兩個都不是?

不得考列甲等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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